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与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财务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本条例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区内外、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