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