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