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