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三十日内,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所在单位、企业及其领导干部选举、任命机关或者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