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