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银行开设帐户情况;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缴、拨情况;

(四)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料;

(五)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及相关的资料;

(七)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材料等资料;

(八)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

(九)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