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接受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