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或者项目,向有关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并由其实施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其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