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处以多收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