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经营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