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经营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