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将车辆交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的;(二)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三)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按规定申报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