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