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