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及时提供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