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及时提供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