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检查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客运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持有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