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终止营运服务:(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的;(二)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易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护下乘车的;(四)要求出市或者到偏僻地区拒绝登记的;(五)要求驾驶员做违反本条例和有关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明显不当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