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乘车费以及应乘客和线路需要发生的过桥、过路等通行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拒付乘车费:(一)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不出具出租汽车客运发票或者出具假票、废票的;(三)在基价里程内未完成租约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