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客运发票,并不得转让、转借、伪造和涂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