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部门在车站、饭店、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及市区主干道和繁华路段的适当位置,设立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车站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