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需暂停营运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将车辆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并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缴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从业资格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