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