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