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