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条已废止个人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的,应当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