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