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