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十条有效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