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自项目收费。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