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