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六条有效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跨学期收费;(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