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检查和处罚行为;(二)拒绝违法集资、摊派行为;(三)拒绝参加没有合法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活动;(四)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主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