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检查和处罚行为;
(二)拒绝违法集资、摊派行为;
(三)拒绝参加没有合法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四)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主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