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特色旅游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合作机制,制定先行先试政策,促进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产业对接,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客源互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