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发展边境旅游,组织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跨境旅游项目、跨境旅游线路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