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特色旅游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发展边境旅游,组织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跨境旅游项目、跨境旅游线路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