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依法获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一)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严重破坏旅游资源;

(二)投资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构成其他解除合同条件,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过错造成投资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