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第四十七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职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财产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再就业安置等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