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财产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再就业安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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