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