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