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董事、监事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