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违者,其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并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