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企业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