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