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三条有效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