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