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