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和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特殊教育教师和经考试合格后从事残疾人手语翻译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继续保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