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残疾证明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助政策。通过自学考试,完成中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销学费。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对具有某种天赋并已做出一定成绩或者取得某种资格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扶持和培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