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除保护区管理局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