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