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符合货运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