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八条已废止需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