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可责令其停驶,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