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